一、反擔保的規定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制度。反擔保主要在國際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業務中采用較多。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 第三人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
2、 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擔保。
3、 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 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擔保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 反擔保的范圍與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范圍相同,具體包括:①擔保人于擔保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如運費、匯費等);②上述支出款項的利息;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含質物的保管費用)。
反擔保人的抗辯權有:
1、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因過失沒有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做出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
2、擔保人支出了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費用,反擔保人對此種費用不承擔責任。
3、擔保人因過失未主張自己獨有的抗辯權而承擔了可減免的擔保責任。
二、反擔保手段
1、土地、房產反擔保;
2、企業保證反擔保;
3、收益權質押反擔保;
4、車輛抵押反擔保;
5、商標權、專利權質押反擔保;
6、股權質押反擔保;
7、應收賬款質押反擔保;
8、股票質押反擔保;
9、出口退稅款質押反擔保;
10、設備抵押反擔保;
11、存貨、倉單質押反擔保。
三、反擔保措施
1、存單、匯票、支票、債券質押
2、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質押
3、倉單、提單質押,保證金,封閉監管賬戶
4、企業股東或主要經營管理者個人財產連帶保證
5、房地產、機器設備、庫存產成品(商品)抵押
6、依法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質押
7、第三方財產或信用反擔保
8、公司認定的績優客戶可以自身信用反擔保
9、客戶提供抵(質)押反擔保時必須按有關的規定,在有關部門辦理評估、保險、公證、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三方信用反擔保需提供的資料
1、企業基本情況
2、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
4、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5、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6、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
7、董事會關于對外擔保的決議
8、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9、信用等級證明
10、公司章程
11、本期和近二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
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12、其他有關材料
抵押或質押反擔保需提供的資料
1、抵押、質押物明細表
2、抵押、質押物所有權證書
3、抵押、質押物評估報告
4、保險單
5、董事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
6、抵押、質押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質)押的聲明
7、抵押、質押物為海關監管的,提供海關同意抵(質)押的證明
8、抵押、質押物為國有企業擁有的,提供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同意抵(質)押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