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這一規定以具體與抽象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債權擔保適用于以下經濟活動之中:
(1)借貸。借貸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金錢或物品轉移于他方,他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返還的協議。借貸是資金流轉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公民之間相互幫助的一種法律手段。借貸是轉讓標的物處分權的合同,其標的物為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借貸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2)買賣。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標的物并將所有權轉移給他方,他方受領標的物并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是買方和賣方雙方的法律行為,導致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且買方須向賣方支付價款。
(3)貨物運輸。貨物運輸是指承運方將承運的貨物按照約定運送到規定地點,交付收貨人、托運方或者收貨人,并收取約定運費的合同。貨物運輸具有標準合同的性質,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其標的不是貨物而是運送行為,且承運方具有特定性。
(4)加工承攬。加工承攬是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加工承攬主要包括加工、定作和修繕三種方式。加工承攬的標的是承攬人提供的按照定作人具體要求完成的勞動成果,具有特定性。承攬人要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任務,并負擔風險責任。
(5)其他經濟活動。主要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方面的其他經濟活動。 |